一、依修正前之激勵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各主管機關應於每年 6 月底前將模範公務人員選拔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本部登記備查,以旨揭激勵辦法係自發布日施行,爰各主管機關 114 年模範公務人員尚未函送本部登記備查者,仍請依原規定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均登載於該部全球資訊網/人事法規/法規動態/人事管理司項下。
三、檢附市府原函、銓敘部原函影本、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link to http://course.tn.edu.tw/school.aspx?sch=114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