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正第五點第二項,一百十四年九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下簡稱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已增訂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人員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除有請假規則第八條第二項及同條第四項但書所定情形外,每年均給予休假三日之規定。現行第二項已無規範必要爰予刪除,即公務人員休假補助額度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按請假規則所定應給休假日數計算之。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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