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一覽表編號 18 法令依據係依原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規定辦理,茲以安衛辦法業於本年 7 月 1 日修正生效(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各項必要保護措施之保障年限,由 1 年延長為 2 年,請配合依修正後規定確實辦理。
二、並檢附原書函影本及 114 年度法定性別友善事項一覽表各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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