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資計算至115年7月31日止。
(二)以「連續」實際從事教學工作為原則。
(三)年資中斷者,自再任職於公私立學校之當月起算。
(四)年資未中斷者,如有留職停薪(因進修、育嬰)或辭職進修年資應予扣除,前後年資得併計。
(五)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最近十年考核或評鑑結果,均核定通過、晉級或發給獎金,且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處分者為成績優良。
(六) 得併計採計年資,例如,曾任 3 個月以上之長期代理教師且代理當時具合格教師資格 (代課年資不計),並連續無中斷者等。
(七) 檢附「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八)本校經查符合資格者為:
教師同仁如有疑問或符合資格而漏列者,請最慢於115 年 2 月 6日(星期五)中午前洽人事室補正,以利審查後報送本市教育局彙辦,敬請配合,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