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訓會115年6月18日公護字第1159060109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依安衛辦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對辦公場所之建築、設施及設備,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標準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同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所提供之安全衛生設備、措施及住宿或休憩設施,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並隨時注意檢修、維護及清潔,以確保安全衛生。
三、茲以邇來媒體報導偷拍事件頻傳,為防範職場環境遭受偷拍或不當窺視,避免公務人員遭受不法侵害之危險,請各機關依上開規定,善盡辦公場所及相關住宿、休憩設施之維護管理責任。並就公共盥洗室、哺(集)乳室、更衣室、值夜室等高風險隱私敏感空間及夜間停車場、樓梯間等潛在危險區域之管理情形,主動辦理定期巡檢、反偷拍偵測、安裝監視器及警報設備、建立門禁管制等防制措施;另請加強相關危害預防宣導及緊急應變機制,以維護同仁執行職務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