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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現職編制內公教人員由人事人員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之10日前辦理定期查詢。 二、各用人單位務必於各類人員(含勞保人員)進用前及進用後,請確實依函示落實定期及不定期查核,「各教育場域不適任人員通報及查詢系統」權限請洽人事單位申請,查詢後請務必保存頁面並依規定辦理,並於具查詢權限者職務異動時將本項業務列入重要移交事項。